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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中的6个人事问题

张妍 国资小v
2024-08-28

本文作者:张妍,西科控股高级国资经理

科技人员作为成果转化的核心主体,往往是国有高校、科研院所的员工,甚至拥有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等多重身份,在从事成果转化工作时,需要遵循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文整理了6大问题,试图解答科技人员能否兼职或创业、能否持有股权、领导干部有何特殊限制等常见问题。

Q1

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人事变动行为有哪些?分别可以参照的依据是什么?


行为类型


依据当事人是否取得项目公司股权分为两类:一是到企业兼职;二是成为项目公司股东。


1. 到企业兼职

  • 到与本单位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兼职;

  • 到与本单位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兼职。


2. 成为项目公司股东

  • 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项目公司初始设立时,获得股权奖励,进而成为项目公司股东;

  • 自主创业,又分为离岗创业、在职创业两种类型。


上述讲解图示如下:

行为依据

党政层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国家层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

人事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 )

业务主管部门

(以中科院为例)

《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科发党字〔2016〕61号)

《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科发人字〔2016〕111号)


笔者认为,国有高校、科研院所员工可从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党政领导干部三个方面考虑自己的身份,判断是否能以到企业兼职、离岗创业、在岗创业的形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Q2

从国家层面政策来看,国家是否允许国有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以到企业兼职、离岗创业、在职创业的形式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情形

是否允许

允许的条件

到企业兼职

(与本单位有

产权关系)

有条件允许

1、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2、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3、单位应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4、鼓励、支持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
5、经公示无异议。

到企业兼职

(与本单位无

产权关系)

有条件允许

1、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2、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3、单位应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4、鼓励、支持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
5、经公示无异议。

获得股权奖励

有条件允许

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

离岗创业

有条件允许

1、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2、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3、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在职创业

有条件允许

1、单位性质应当为事业单位;
2、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3、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4、单位与科技人员约定在职创业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5、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相关企业应当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注:1、本问中仅指纯科技人员,该人员不具有其他管理身份。

       2、本问仅汇总国家层面政策规定,国有高校、科研院所是否可以按其实施,需咨询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以人事部门解答为准。

Q3

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到企业兼职?

到与本单位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兼职

目前并无规定明确禁止国有高校、科研院所的管理人员到与本单位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兼职,但考虑到国家推行逐步实现高校、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强调“事企分离”的要求,笔者推测,首先国家倾向高校、科研院所管理人员不直接参与下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其次若高校、科研院所确需参与下属公司治理活动,也应由其全资资产公司代为行使出资人权利,派出产权代表。


在实践中,各单位应参考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下属企业兼职的管理规定来执行。一般情况下,规定会根据管理人员的不同层级有不同的兼职条件及要求。


以中科院为例——院属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一般不得在企业兼职,如确有需要,可在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且兼职行为必须经过院人事局批准。


院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主营业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军工的本单位出资企业或本单位出资的其他企业、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且兼职行为必须经院人事局批准。


院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可以在企业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兼职行为由所在单位审批。


院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企业兼职不可以兼酬,中层干部在企业兼职可以兼酬,但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全额上缴本单位,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到与本单位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兼职


目前并无明确规定禁止国有高校、科研院所的管理人员到与本单位无产权关系的企业兼职,但考虑到单位的国有性质、管理人员的行政工作职能,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可看出国家不鼓励有公共事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兼职。


实践中,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就此问题咨询主管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意见,以其回复为依据执行。


以中科院为例,对中层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范围没有要求,但数量应适当控制,兼职行为由所在单位审批。领导班子成员企业兼职的范围不包括与本单位无产权关系的企业。


另外,如果管理人员同时为科技人员,以科技人员身份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到企业兼职,应符合问题2所述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的相关条件。

Q4

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管理人员是否可以离岗创业、在职创业?

纵览目前国家促进创新创业的政策法规中,关于“离岗创业”、“在职创业”的规定,无一例外强调允许离岗创业、在职创业的人员应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的工作任务是进行科技项目研发,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根本原因是为了激活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力,促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管理人员作为单位行政职能部门人员,工作性质类似于事务管理,有明确的区别于科技研发的工作内容,另外考虑到《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管理人员不允许离岗创业、在职创业。如果管理人员同时为科技人员,应当在辞去管理职务后,按照要求申请离岗创业、在职创业。


以中科院为例,依据《中国科学院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科发人字〔2016〕111号)要求,院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中层领导干部辞去领导职务后,才可以按照对科技人员的要求申请离岗创业。中科院目前未就在职创业发布相关管理规定,中科院院属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是否可以在职创业应咨询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以人事部门答复为准。

Q5

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管理人员是否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获得股权奖励?


管理人员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获得股权奖励,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员同时具备科技人员的身份,除单位正职领导之外,若其对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可以按照规定取得股权奖励;二是管理人员不具有科技人员身份,除单位正职领导之外,如其对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可以按照规定取得股权奖励。

Q6

高校、科研院所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获得股权奖励、离岗创业、在职创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笔者认为,若党政领导干部(中央管理干部除外,下同)符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创新创业政策中规定的获得股权奖励、离岗创业、在职创业的条件,并经规定流程审核批准,允许其获得股权奖励、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有法有据,应当不属于高校、科研院所党政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但党政领导干部应该按照个人事项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股权奖励及创办企业情况。


★ 总结&预告 ★


纵观已发布的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关于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人员人事行为变动的规定通常比较宏观、宽泛,政策条文大多使用“可以、鼓励、支持”等授权性规范文字,其特点就是赋予相关单位某种权利,实施与否由有关者自已决定。某种行为规定可以为,也就同时允许可以不为,这要由被授权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而我们今天讨论的政策,被授权者大多为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是否可以真正实施相关人事变动行为,应由员工所在单位根据其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的要求来决策。因此,员工所在单位应就人事行为变动事项与其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下期,小v将带来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操作实务内容,敬请期待!


封面图片授权基于:CC0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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